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指导和培养研究生的工作岗位。
第二条导师岗位设置须与学院的研究生教育和团队建设的实际需要相结合,按需设岗、动态管理。岗位设置须强化学科意识,依托团队建设平台,立足提高公司产品质量,逐步建立健全退出机制。
第三条专业型导师岗位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
第四条导师应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学术素养;以教书育人为己任,能认真履行导师职责,保证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五条学院具有根据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确定上岗导师的自主权。学校鼓励竞争上岗。
第二章首次上岗基本业务条件
第六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不超过56周岁;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领域有重要的理论或实践性成果。
第七条具有博士学位,讲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主持有在研的省部级科研项目(不含自筹经费课题),在同本专业学位密切相关的研究或艺术领域有突出的实践成果。
第八条校外兼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合作导师)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参照本条第1和第2款之规定,结合本专业的行业特点,根据团队建设及人才培养需要确定。
第三章首次上岗资格审核考核
第九条学校根据团队建设以及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每一年启动一次专业型硕士生导师首次上岗资格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5.公司受理教师的首次上岗申请,依据本办法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复核。
6.研究生院对复核合格的硕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名单直接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获得应到会人数1/2以上有效赞成票者为初审通过;各分会初审通过的、经公示无异议的硕士生导师岗位申请者名单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7.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所有博士和硕士生导师上岗资格申请者名单,由研究生院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研究生院备案,确认其导师岗位的上岗资格。
第四章年度上岗管理
第十条硕士生导师年度上岗资格管理。硕士生导师年度上岗资格由各学位分会根据本学科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需要确定,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一条导师年度上岗招生计划,由学院根据团队建设与人才培养工作的需要,按照学校下达的招生资源配置额自主确定,经由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予以公布。
第五章岗位考核
第十三条学校每四年对具有导师上岗资格者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分为综合考核与业务能力考核两部分。
3.综合考核按以下方面进行:遵纪守法、职责履行、职业道德与操守、学术品德、社会影响、所指导研究生的综合素质与学术水准。在上述任一方面出现严重违反相关规定情形,则视为考核不合格。
4.业务能力考核除参照学校人事管理部门相关的岗位考核条件进行外,重点考察导师科研或实践成果以及所指导研究生的科研、专业获奖和学位论文的水平。在一个考核周期(四年)内,如未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应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发表权威论文或出版学术专著)或实践成果(应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等次奖),则视为不具备硕士生培养条件,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第十四条导师上岗资格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上岗资格,以后如需上岗,须依据本年首次上岗的基本业务条件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五条对违纪违法和违反学术道德的导师,一经核实,立即上报学校取消其导师岗位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凡因学校团队建设、人才培养以及引进高层次人才等工作的特殊需要而产生的导师岗位资格审核问题,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同意后,在学校研究生院按相关程序审核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涉及到的相关工作需要公示的,应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内,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决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由做出决定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第十八条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的有关导师上岗、考核等问题的结果要求复议的,应当自结果公布起一周内书面提出。复议请求需征得三分之一以上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同意。同一事项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本办法之修订、解释权归澳门尼威斯人网站8311。